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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论文

时间:2023-03-22 17: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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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论文

第1篇

从经济学说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可追溯到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的重商主义学说。斯密和李嘉图的贸易理论中,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生产技术是给定的外生变量,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斯密与李嘉图的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被称为“古典贸易理论”。二十世纪初,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了“资源配置”或“资源禀赋”的贸易学说。在赫克歇尔和俄林的模型中,劳动不再是唯一的投入,但生产的规模报酬仍然不变。他们的理论被称为“新古典贸易理论”。

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结构变化,在赫克歇尔—俄林体系中徘徊多年的国际贸易理论又活跃起来,一部分经济学家开始用新的方法来研究贸易的原因和结果,研究新的贸易结构与贸易政策,创立了一系列新的学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些学说已逐渐成熟。其中一部分已被编入教科书,另外部分仍在继续讨论之中,仍是贸易的前沿论题,本文将简要地介绍这些贸易理论的新发展并阐述其对我国贸易政策的意义。

一、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工业发达国家之间和相同产业之间的贸易

为贸易原因提出新解释的主要是从七十年代末发展起来的“规模经济贸易学说”,主要的贡献者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aulKrugman)。这一理论以企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和世界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为基础解释战后增长迅速的工业国之间的和相同产业之间的贸易。

规模经济贸易理论[(1)a]的发展是建立在两个与以往理论不同的假设上:(1)企业生产具有规模经济;(2)国际市场的竞争是不完全的。

具体讲在“规模经济”和“垄断竞争”的条件下,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增加而下降,企业面对的是市场需求曲线,市场需求量会随着价格的下跌而增加。在参与国际贸易以前,企业所面向的只是国内的需求。由于国内市场需求有限,企业不能生产太多,从而使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不得不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

如果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就会扩大,国内需求加上国外需求,企业生产就可以增加。由于生产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产量的增加反而使产品的平均成本降低,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竞争能力。

由于工业产品的多样性,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囊括一行业的全部产品,从而使国际分工和贸易成为必然。但具体哪一国集中生产哪一种产品,则没有固定的模式,既可以自然(竞争)产生,也可以协议分工。但这种发达国家之间工业产品“双向贸易”的基础是规模经济,而不是技术不同或资源配置不同所产生的比较优势。

二、国际贸易、技术外溢、与经济增长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来,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国际贸易与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的关系来进行。在经济学文献中,虽然已有许多理论阐述了技术在贸易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但是最新一系列的研究则把技术作为一种内生变量,不仅讨论技术对贸易的影响,也分析国际贸易、经济增长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把技术变动、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和经济增长等结合起来研究,是国际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和前沿课题。

国际贸易理论的这一新发展的背景也与战后国际贸易格局变化有关。在用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的理论说明了当前“北北贸易”和同类产品之间贸易的原因之后,人们自然就会进一步探讨。为什么会有规模经济?产业的规模经济和国际分工是怎样形成的?如果说技术的差异与发展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那么,技术又是怎样产生、发展、传递的?技术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的关系又是如何?这些问题引起了国际经济学家的极大兴趣。学者们将国际贸易理论与增长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

近年来,在国际经济学的研究中,关于国际贸易、技术变动与经济增长的文章很多。从其理论渊源来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沿着李嘉图的模型,仍把技术作为一种外生变量,但从动态角度分析技术变动对贸易模式和各国福利水平的影响,另一部分则把技术作为一种内生变量,不仅研究技术怎样影响贸易和增长,同时把技术发展作为科研、投资、贸易和经济增长的一种结果,研究技术变动、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相互间的关系。

1.技术作为外生变量的贸易与增长理论

(1)技术差异所形成的贸易模式

除了“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的贸易学说外,技术作为外生变量上的差异亦被用来说明发达工业国家之间和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马库森和斯文森(MakusenandSvenson,1985)在他们的研究中假设两国的资源配置比例和需求偏好都是相同的。产品生产需用两种以上的要素投入,但不具有规模经济。但如果两国在生产技术上有某种细微的差别,劳动生产率就会略有不同。在两国的贸易中,各国都会出口其要素生产率相对高的产品。

戴维斯(Davis)在他1994年的研究中也假设两个国家两种产业。其中第一种产业只生产一种产品,而第二种产业生产两种不可完全替代的产品。假设其中一国在第二种产业的生产中与国外略有技术上的不同,在其中一种产品的生产技术上比别国略胜一筹。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要素价格的相等会使该国生产和出口这种产品,而别国则会生产出口另一种产品。

马库森、斯文森和戴维斯的研究说明,即使在规模报酬不变和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技术上的差异亦可引起同行业产品之间(intra—industry)的贸易。

(2)技术变动对贸易模式和福利的影响

克鲁格曼1986年研究了技术进步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的影响。在他的模型中,他假设有两类国家:技术较先进的国家(发达国家)和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发展中国家),产品亦分为两类:技术密集型产品与非技术密集型产品。这些假设与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有些相似,它的发展在于:假如技术变动了(而不管为什么会变动),会对各国的贸易模式和福利产生什么影响?

如果这种技术进步发生在发达国家,则结果是没有坏处。第一,对发达国家来讲,它技术更高了,产品更先进了,由于本来就在技术上领先,更新的技术的产生并不面临什么竞争,也不威胁别国,别国也威胁不了它,所以技术进步对它有好处。第二,对落后国家也没坏处,因为技术差距拉大了,给后进国家更大的空间来发展和赶超。所以技术进步发生在先进国家对这两类国家均有利。对先进国家唯一的不利之处是对一些本来就有技术优势的产品,技术进步和生产出口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产品的价格下降,贸易条件有可能变得不利。

假如技术进步发生在后进国家呢?克鲁格曼认为结果是缩小了两类国家之间的差距,对原来先进国家是一种竞争,对他们不利。后进国家会因为自己有能力生产这类产品而减少进口,造成两方面的结果:一是使该类产品价格的下降,对先进国不利,二是如果这种产品需要密集使用后进国本来就稀缺的资源,那么对后进国来说也不利。

2.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的贸易与增长理论

贸易理论的另外一方面发展是将技术视为内生变量来分析,研究技术变动的原因,也研究技术的进步作为生产和贸易的结果对贸易模式与社会福利的影响。技术变动有两种源泉,一种是被动的,不是经过专门研究开发出来的,而是从看中、干中学会的,是通过经济行为学来的,这叫“干中学”(learningbydoing)。这里所说的技术不光是生产技术,还包括管理知识。另外一种是主动的,是自己创造出来的。这种技术变动是一种革新(innovation)。技术革新一般是研究和发展(ResearchandDevelopment,简称R&D)的结果。

(1)“技术外溢”(Spillovers)与“干中学”(Learing—by—Doing)

所谓技术变动或技术进步并非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发明。在许多情况下,所谓技术进步只是学到了别人已有的先进技术。这种学习过程有时并非是最初的目的,而是在从事生产或其他经济行为时自然产生的副产品。作为先进技术的拥有者,有时也并非有意转让或传播他们的技术,而是在贸易或其他经济行为中自然地输出了技术,被称为技术“外溢”(Spillovers)。不管什么技术,都有一个外溢的过程。“干中学”式的技术进步,大部分是从技术外溢中获得的。技术外溢,又可分国际、国内、行业间和行业内几种不同情况。

a)国际技术外溢

国际技术外溢指的是技术通过直接或间接(如通过贸易)的途径传播到了别的国家,从而使别国的生产者也逐渐掌握了这些技术。

为了说明技术在国际间的外溢,我们假设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各国分别生产两种产品,X和Y。在两国没有贸易时,各国的生产是由本国的生产技术和资源配置决定的,A国有生产X的比较优势,B国则有生产Y的比较优势。如果两国发生贸易,根据“比较优势”理论,A国会专门从事X的生产和出口,B国则专门生产和出口产品Y。这是贸易发生后的最初均衡。

现在我们再进一步假设技术是无法垄断的,可以通过商品贸易“外溢”到别国。贸易的结果,AB两国的生产者都掌握了彼此的生产技术并有可能对本国的生产进行调整。这种国际范围内的技术外溢会有各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情况是,A国本来有生产商品X的比较优势,但B国生产X的技术更先进,有绝对优势。A国引进了B国生产商品X的技术,提高了本来就有比较优势的生产率。这种结果发挥了本国资源上的比较优势,有利于A国的长期增长。另外,商品X本来就是B国相对短项,在两国实行分工和贸易后便不再生产。A国多生产X可以使B国的进口价格下降,也有利于B国。这种技术的外溢使原来由“比较优势”决定的贸易模式变成了由“绝对优势”决定。技术外溢的结果,两国都从中受益。

但是如果B国生产商品Y的技术比A国先进,A国从B国中学到这种技术并用此来改进发展其本来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Y。对A国来说,这种技术引进的结果是一种进口替代型增长,但对B国来说则是一种威胁和竞争。如果A国生产Y需要密集使用其稀缺的资源,对A国的长期发展也不一定有利。贸易和技术外溢有可能将发展引入“错误”方向,使两国的长期发展速度都受影响(参见Yanagawa,1993)。

b)国内的技术外溢

国内技术外溢指的是技术在本国范围内的传播。由于地理、语言、文化等原因,国内技术外溢比学习外国技术更快。

八十年代后期,克鲁格曼和卢卡斯(Lucas)分别讨论了国内技术外溢的问题。在克鲁格曼(1987)的模型中,他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生产一系列产品。其中任何一国会在一些产品的生产技术中有最初的领先地位。尽管技术可以在国际间传播,但本国内的技术外溢会更快。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较快的国内技术外溢过程,该国原先的领先的行业会有加速发展的可能,原有的比较优势会增强,“国内技术外溢”也会使别国在他们原来就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更有领先地位,技术的国内传播使各国的差异扩大。

卢卡斯(1988)的模型与克鲁格曼有些相似,只是他假设一系列国家,生产两种产品:X和Y。各国的劳动力和劳动生产率相同,但对两种产品的技术知识的最初掌握程度不同。一些国家生产X,另一些国家生产Y,形成最初的国际分工。由于技术在国内的外溢,生产X和生产Y的国家都会在各自的专业生产中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各国对两种产品技术知识掌握程度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很难改变,除非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跟不上产品价格下降的速度,改变原先国际分工的地位,从一种产品的生产转向另一种产品生产的,也只能是那些原来就在边缘上的国家(marginalcountry)。

克鲁格曼和卢卡斯的分析说明:一个国家最初的比较优势、产业选择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可能与它本国的技术知识和资源配置有关,也可能是由于偶然的因素,但最初的产业结构一旦形成之后,国内生产技术的外溢使得一国在这些产业中的生产率比别国提高的更快,会使该国在这些产业中的领先地位更加巩固。这在某种意义上解释了为什么一些国家擅长于一些行业,而另外一些国家擅长于另外一些行业,这与国内的技术外溢是有关系的。而且,一旦形成了某种生产格局,改变是不容易的,因为产业规模与国内的技术外溢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只要成本增长的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速度,就会有利可图而继续存在。历史在决定一国长期的生产和贸易模式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c)行业间与行业内的技术外溢

技术外溢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行业之间(inter—industry)和同行业之内,许多行业虽然产品不同,但所用的资源有许多是相同的,如何提高要素生产率对各行业都是有促进作用的。另外,这里的“技术”概念,也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生产方式,也包括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因此,一个行业拥有的技术优势也可能外溢到别的行业,使别的行业的生产率也有所提高,并对社会的长期发展产生影响。[(1)c]

同一行业内也可能有不同的产业集团(industryclusters),各集团生产类似产品但生产技术不会完全相同。与国外类似的产业集团相比,生产上也会有不同的优势。国际贸易以及由此产生的竞争和技术外溢会缩短各产业集团的技术差距。

(2)发展研究(R&D)与技术创新(Innovation)

技术变动的另一个来源是技术创新,它是一种投资、开发与研究的结果。新技术的开发主要表现在:a)提高要素生产率,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或保证产量的情况下,使用更少的资源;b)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新产品的开发。

技术创新或开发型技术进步可以在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中出现。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一个最终产品可以由一个企业变成许多个企业来生产。同一企业中也可分为许多部门,每个部门只生产产品的一个零部件。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每个部门只集中于一个小范围的大规模生产,而在这个具体的零部件生产中,企业有可能通过降低成本来获得利润。换句话说,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利润不再只是从最终产品中获得,每个生产环节都独立出来,都有获得利润的可能性。对利润的追逐使生产的每个环节上都有改进技术的动力。

开发型技术进步也常常是在对新产品的研制中获得的。市场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或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产生出新技术。

与“干中学”不同,技术创新或开发型技术进步是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的,因此,只有在保证这些投资能够获利的条件下,企业才会去研制新技术。因此,一国能否获得大幅度的开发型技术进步,需要两个必要条件:(1)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没有保护的话,企业开发新产品所冒的风险与其收益不对称,也就没动力去投资、研究。(2)要鼓励对科研的投资。干中学虽然也能提高技术,但毕竟有局限性,毕竟只能缩短与先进技术的差距,一个国家要想技术上领先,就必须有开发型的技术进步,但开发型技术进步是需要有法律和投资来保证的。

国际贸易与开发型技术变动有相互促进的关系,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不仅通过国际市场的竞争迫使各国努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也通过国际技术外溢给各国互相启发的机会。新技术的开发不再只是个别国家的行为,而成为各国的共同努力。这里边也有一个技术开发的规模经济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贸易和技术的国际流动可以使开发研究形成“规模经济”而降低各国的科研开发成本。一项新技术从一国开始后,另一国可以马上引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不应重复同样一个过程。当然,这样做需要许多政治条件和技术条件,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最优方式。

另一方面,技术革新也会影响贸易模式。在技术作为外生变量和“干中学”的模型中,最初的贸易模式都是给定的,都假定各国在生产技术上有差距但没有讨论为什么有差距。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的模型则揭示了产生技术差距的根本原因。综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技术的国际国内外溢和干中学的过程有可能缩短各国技术上的差距,本国原有的资源和技术条件对于一国的长期发展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发展研究的投资和不断开发新的技术,是改善一国的贸易地位和保证经济长期增长的必要措施。

三、国际贸易新理论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启示

过去十五年来,我们虽然在开放上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贸易政策上仍受许多传统观念的束缚。我们在出口方面作了许多努力,但是开放国内市场方面顾虑重重。在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过程中,我们把扩大进口和开放市场看作是一种进关贸的代价,是为了获得某种权利而不得不承担的“义务”,其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保护幼稚工业”的理论。

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对某些产业的保护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问题是,怎样选择保护对象?采用什么方式来保护?保护的前景与代价是什么?我们必须充分估计为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并努力以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我们发展先进或幼稚工业的目标。

古典和新古典的贸易理论已经分析了保护给消费者和整个国家福利所带来的损失。关于技术外溢和干中学的学说又为我们揭示了保护所失去的“外部效应”,尤其是对电脑等高科技产品进口的限制,损失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拖延了技术外溢和干中学的过程。电脑等科技知识产品与一般消费品不一样,电脑的使用和普及包含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电脑迅速普及所能带来的外部效应,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况且电脑行业发展的关键不是硬件而是软件,只有在普及的基础上才能有足够的人力资本和市场需求来促进软件的开发。通过贸易壁垒的办法来保护幼稚产业,其代价和结果都是必须考虑的。

规模经济的贸易学说还为我们的贸易政策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新的贸易理论揭示了当代国际市场的垄断竞争和工业制成品贸易为主的特征,工业产品的多样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来生产、出口全部的工业产品。国际贸易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大,即使在同一行业内,也可能既进口又出口。现代的国际竞争并不局限于个别产品的得失,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去限制外国优质产品的进口,不一定非要通过保护来生产国外已占优势的产品。对外开放某些市场,并不等于国内的同类产业就不能发展了。别人生产了一些种类型号,我们可以集中资源生产别的或新的种类型号,并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向国外出口。

怎样使某些产业形成规模经济?规模经济的贸易学说提出了一个“战略性贸易保护”的问题。由于国际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和现代企业规模经济的存在,如何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以扩大生产降低成本,成为企业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因素。如果政府能够正确地选择某些有发展前途并能充分发挥本国资源优势的产业,通过政策支持,帮助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话,对本国利益和发展都会有利的。这种贸易保护着眼于一国长期的战略发展,被称为“战略性贸易保护”。

不少国家曾采用过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如日本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对许多产业有过保护。它将一个产业保护一段时期,然后就转移。保护的目的只是希望在保护期内,让产业自身产生出一种技术外溢和自行不断壮大的能力,在短期内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保护的时间是短暂的,保护的行业是不断变动的。克鲁格曼借用了吉文斯(Givens,1982)的说法,将其称做“狭窄的、移动的保护带”(theNarrowMovingBand)。

无论是自由贸易的政策还是“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选择的依据都是如何使本国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不仅要从静态上估计,也要从动态上考虑。对什么产业采取什么政策,都要有尽可能精确的利弊分析。国际贸易的新理论并不告诉我们应不应该保护的问题,而是为了我们贸易政策的选择提供了更多需要考虑的问题。简单地利用贸易壁垒来保护幼稚工业是一种被动和陈旧的方式,代价是不小的。而从战略发展的角度对某些产品(不一定是整个行业)实行保护也许会带来长期的优势和利益,但是这些产品不一定是幼稚产业,保护的手段也不一定是贸易壁垒,可以是代价较小的产业政策或消费政策,保护的时期应是短暂的,这种保护是一种积极的,有前途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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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Yanagawa,N.,1993,EconomicDevelopmentinaWorldwithManyCountries,mimeo,KeioUniversity.

[12]Young,A.,1991,LearningbyDoingandtheDynamicEffectsofInternationalTrad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06,309—405.

第2篇

(一)国际经济学中国际贸易理论的演变

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是假设商品要素流动这一前提下分析研究企业发生的具体贸易行为,以及国际贸易政策变动。国际贸易理论中提到了优势思想,这一优势简单阐述即是各个国家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中体现出的竞争力,形成了各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进入与退出,体现各个国家的企业在国际上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国际贸易的优势从绝对优势演变为相对优势,绝对优势是指各国企业对同一商品的生产因为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形成的企业竞争优势,相对优势是指各国企业在生产不同商品是因为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对优势与绝对优势都是在不同的假设前提下对相同事物做出的判断。同时可以得出结论,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不受到资源约束的话,具备相对优势的企业则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具备绝对优势的企业则可以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在国际经济学理论中的发展应用

早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垄断优势理论,它形成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该理论认为因为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具备不完全性的特点,给跨国公司带来垄断的优势,比如跨国企业具备的专有技术,管理经验,以及销售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得到较高的垄断价格和利润,因此产生了不完全竞争的局面,这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直接原因。2,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该理论是基于垄断优势理论提出的,因为产品在市场上有着周期性的变化,主要分为创新,成熟以及标准三个阶段,各个阶段都与企业的决策密不可分。因此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应该采取不同的投资战略。国际直接投资应该运用在产品生产已经成熟并且投入标准化生产,这样可以将生产投入到成本较低的区域,从而替代出口产生的成本。3,内部化理论,该理论基于自然性市场的完美性出发分析当前跨国企业的兴起以及外国投资现象的形成。该理论认为跨国公司是由于市场内部化形成的,市场内部化是指外部市场机制导致原材料,半成品等交易的效率呈现较低的状态。为了提高这一效率企业不得不通过行政结构将低效率的中间产品内部化。这一理论同时解释了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行为。

二、套利与平价理论在国际经济学理论中的发展应用

(一)基本概念阐述

套利是指在同一个市场中购进外汇,证券,商品等其他货物同时在另外一个市场中以更高的价格将其卖出。价差则是指同一个商品在不同的市场上有着不同的价格,包含时间上以及空间上的差异。交易成本是指套利者完成一项交易需要耗费的成本,主要包含直接成本以及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指劳动力流动的交通费,资金流动的汇费以及隐含的工资,利息以及租金等,间接成本主要包含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等。平价主要是指价值对等,具体阐述为只要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超过交易产生的费用,那么套利者就能从中获取利润。

(二)购买力平价理论是套利与平价理论的基础

第3篇

关键词:规模报酬递增;不完全竞争;产业内贸易;国际贸易新理论

不同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用比较优势理论来解释贸易的产生,克鲁格曼指出:国家之间比较优势的不同只是国际贸易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而规模报酬递增则是另一个基本原因。不同于传统的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之上,克鲁格曼的国际贸易新理论以规模报酬递增和垄断竞争为前提,能更好的解释现实中的问题:为什么比较优势基本相同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额远远超过比较优势有明显差别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额。为什么各个国家的工资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克鲁格曼之前也有很多经济学家研究过规模经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在俄林理论(1933年)中的一个重要分课题就是大规模生产的经济作用,巴拉萨(1967年)和克拉维斯(1971年)也曾提到规模经济理论在解释战后工业国家间国际贸易不断增长的现象时所起的关键作用。而克鲁格曼在前人的分析和研究上,创新的将规模报酬递增作为贸易产生的一个原因并结合均衡贸易理论和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系统的做出理论分析。

一、克鲁格曼论文中主要使用的模型和推导脉络

在克鲁格曼的论文中有诸多的假设并引用了多个模型,它们对理解克鲁格曼经典论文、产业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新理论中的推导和结论很有帮助。在这四篇克鲁格曼的经典论文中有许多相似的假设,其分析和推导方式也很有类似之处。克鲁格曼在论文中,假设规模经济是企业内生的,并且假定市场具有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市场结构。同时,引入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DS模型并对其作了一些修改。首先,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对这些理论加以变化并进行推导和分析:他将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DS模型简化。只考虑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并假定所有居民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所有产品以相同成本函数进行生产。其中和分别为劳动投入量和产量。并且假定,产量等于消费量,其中,成本函数表明:每件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劳动力数量是产量的线性函数,并且随着产出的增加平均成本递减,边际成本则保持不变。很明显,这是一个规模经济的成本函数。而后,克鲁格曼假定经济处于充分就业状态,劳动力全部用于各个产品的生产中,所以有且所有的产品都是对称的。克鲁格曼根据上述假设和模型,从效用函数开始,结合效用最大化原理推导出需求函数;根据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求出产品价格;根据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市场并且均衡利润为0的假设(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市场结构)得出生产产品的种类。在分析完封闭经济之后,克鲁格曼在各篇论文中进一步进行了推广和引申,或是考虑要素流动,或是加入运输成本,或是考虑要素比例,或是考虑自由贸易的福利效应,使得理论推导更具有现实意义,更能说明现实的问题。

克鲁格曼在论文中使用了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A.DixitandJ.Stiglitz)的DS模型来建立分析框架。DS模型是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于1977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垄断竞争和最优产品多样化》一文中建立的一个规模经济和多样化消费之间的两难冲突模型。DS模型假设,存在两个国家,并且在其生产中都存在规模经济,而消费者偏好多样化的消费。在这种条件下,即使两国其他条件完全相同,仍然可以通过专业化生产选择来获得比较优势。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在DS模型中指出:从生产者方面来说,由于产品的生产规模越大成本就越低,因此产品的品种越少越好;而从消费者方面来讲,由于多样化消费的偏好,因此产品的品种越多越好。这就产生了一个两难冲突:消费者要求产品的品种更多;而生产者偏好生产更少的产品种类。而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市场竞争能使这种两难冲突达到一种次优的均衡:即每一个生产者都去生产一种差别性产品——既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和廉价的消费需求,又能使生产者本身获得一定程度的垄断利益——从而形成某种垄断竞争的局面。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最后得出结论:一个统一的规模扩大的市场更能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从而使这一两难冲突得以解决的可能性增大。

郭芳等:论西方国际贸易发展的里程碑克鲁格曼在论文中引入了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市场结构。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以下列条件作为前提:一是大量的厂商生产具有一定差别的产品,这些产品都是相近的替代品,厂商的进入不受限制;二是同一产品集团内厂商的数量如此之多,以至于每个厂商都预期它自身的行动不为其竞争对手所注意;三是同一产品集团内所有厂商的成本曲线和需求曲线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中,每个企业都有一定的垄断权,同时规模收益是递增的,企业生产差别化产品(产品可以替代但不完全替代),彼此间互相争夺市场,而竞争的最终结果就是垄断利润消失,各个企业仅获得正常利润,即均衡利润为0。

二、克鲁格曼论文分析

在发表于1979年的《报酬递增、垄断竞争与国际贸易》一文中:克鲁格曼在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研究成果

上,引入张伯伦的垄断竞争模型建立起一个数学模型,来论证在一个各国间不存在自然差异的世界中,贸易完全可以由报酬递增而产生。

克鲁格曼在这篇论文中建立的是一个单要素模型。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条件下,这意味着劳动分工是由市场的规模来决定的。随后克鲁格曼分析了市场规模扩大的三种途径,即劳动力增长、贸易及移民。劳动力的增长使得曲线向左移动,在新的均衡点B上,C下降,p/w也下降。由于x=α/(p/w-β),又n=L/(α+βLc))。则有,随着劳动力的增长每项产品的产量与产品的数量都将上升。在讨论贸易的作用时,克鲁格曼假定运输成本为0。由于对称假设,则两国的工资率和产品价格必定相等。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力增长对两国所起的作用相同,都会使生产规模扩大,可供消费的产品品种增加。这样,由于实际工资的增加和可供选择的产品的增加,两国的福利都将增加。克鲁格曼在分析中指出这时贸易的地理方向是不确定的,能确定的仅仅是贸易量。其后,克鲁格曼对要素流动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克鲁格曼指出在上述前提下,若是出现了贸易障碍,则劳动力将向已经有较大劳动力数量的地区移动。假设无法进行货物贸易但是劳动力可以自有流动。则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较多的地区的实际工资及产品的种类都高于人口较少的地区;在均衡条件下,所有的劳动力都将集中在一个地区。而哪个地区是劳动力集中的方向则是由这个地区的最初条件决定的,其关键在于是历史上是否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在这种情况下,要素流动表现为一个人口集聚的过程。在这篇文章的最后,克鲁格曼指出:“贸易并不一定是国家之间技术或要素禀赋差别的必然结果;与之相反,贸易很可能只是扩大的市场及促进规模经济出现的一种途径,而且贸易的作用与劳动力增长和地区集聚的作用是相似的。”

在发表于1980年的《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及贸易模式》中:克鲁格曼在前文的模型基础上加入了运输成本这一因素,使得模型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其他条件与假设不变的情况下,运输成本的加入使得情况改变了——此时,较大的国家将会具有较高的工资。克鲁格曼从个人行为研究起,将运输成本看作是一座“冰山”——即任何运输的产品仅有一小部分能到达,其他部分在运输途中损耗掉了,并研究了其均衡的确定。经过一系列的推导和分析,克鲁格曼得出结论:在较大的国家里工人能获得较高的工资。这是因为较大国家的国内市场规模也比较大。而其他国家的工人则能从较好的贸易条件中获益。克鲁格曼同时推导出,如果两个国家的生产成本相同,则产品的生产地距离较大市场的国家将更有利。因为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减少运输成本。而为使两国的劳动力继续在本地就业,则这种优势必须用工资差别来抵消。文中分析与推导对工业化国家对人口众多的国家的高投资(例如对中国和印度)和国家间实际工资的差距等现实问题提出有益的理论解释。

在发表于1981年的《产业内分工与从贸易中获利》中:克鲁格曼从国际贸易的三个“悖论”2入手,进一步将规模报酬递增与比较优势同时纳入一个模型中,指出这两者都可以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并使用模型分析对这三个“悖论”做出了比较合理的理论解释。克鲁格曼在文中假定:存在两个产业,且两个产业相互独立,并且是对称的;在同一产业中,生产要素——劳动力是自由流动的。在对要素比例及贸易模式的推导和分析过程中,克鲁格曼假定要素禀赋相似的国家之间进行产业内贸易,要素禀赋不同的国家之间则进行赫克歇尔-俄林式贸易。从而得出结论:贸易会导致要素价格相等,但不会改变生产模式。而产业内贸易指数必然等于要素比例相似指数,即。在贸易带来的利益和损失这一节中,克鲁格曼着重分析了在国家之间要素比例相似并主要进行产业内贸易的情况下贸易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克鲁格曼指出贸易存在两种福利效应:一是由于要素价格相等产生的分配效应,此时劳动力的实际工资用自己产业的产品来表示并没有变化,而以其他产业的产品来表示却有可能会出现随要素的丰富或稀缺而升降;二是由于市场扩大使得可获得的产品种类增多,而这对每个个人都有利。克里格曼通过模型推倒指出,在自由贸易状态的情况下,分配效应为负(比之没有贸易的状态),将出现分配损失,而工人福利将由于市场扩大而增加。并进一步推导出,在产品的种类很多的情况下,较丰富的要素和稀缺要素都能从贸易中获利。当资源禀赋相似,两个要素也都能从贸易中得到好处。

在发表于1983年的《一个相互倾销的国际贸易模型》中:克鲁格曼使用库尔诺双寡头垄断模型对寡头垄断企业在既不存在比较优势也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况下也会出现的“相互倾销”的现象进行了分析。克鲁格曼在文中假定:有两个相同的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个企业生产商品。这两个国家互相出口产品并存在运输成本。在模型中,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割裂的市场,并且每个国家分别选择利润最大化的产量政策。每个企业都具有库尔诺双寡头垄断的特征,即每个企业都假定另一个企业供应给每个国家的产量都是固定的。克鲁格曼通过理论推导解释了相互倾销出现的原因和过程,指出: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次佳世界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效应,一种是贸易导致的无谓的运输使得福利减少;一种是国际竞争导致价格下降从而减少了垄断扭曲。而当垄断所提高的价格超过在不存在垄断情况下的运输成本时,就会出现相互倾销。在运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若企业获利,则贸易的发生会使福利改善;反之,如果运输成本很高,贸易也许会造成福利损失。

这几篇文章的分析与推导层层深入,不断完善了对国际贸易产生原因的模型化解释,并形成了对产业内贸易比较系统的分析与理论,成为理解产业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新理论的重要文献。

三、启示

克鲁格曼在这些文章中显示出他将现实问题抽象并牢牢把握其中的关键的非凡能力。他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用严谨的数学模型表示出来,通过模型的推导来说明和分析问题。这种严谨的数学推导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除此之外,在这四篇论文中克鲁格曼都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并提出了新的看法和新的思想,创新的在国际贸易问题研究中引入了新的研究模式。而这些论文之所以经典就是因为这其中蕴含的新思想和新思路,它们为国际贸易研究领域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并促进了产业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新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从中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数学推导和模型之外,经济思想也是十分重要的,并在一些经典的论文中起着主导作用。在平时的学习和研究之中,我们也应该多加思考,努力形成自己对经济问题的看法与观点。只有这样模型研究与经济思想齐头并进,才能真正达到比较透彻的学习和研究经济理论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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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aulR.Krugman.ScaleEconomies,ProductDifferentiation,andthePatternofTrade[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0,(5):950-959.

[3]PaulR.Krugman.IntraindustrySpecializationandtheGainsfromTrade[J].Th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81,(5):959-973.

[4]JamesA.Brander,BarbaraJ.Spencer.ExportsubsidiesandInternationalMarketShareRivalry[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1983,(18):227-242.

[5]JamesA.Brander,PaulR.Krugman.A''''ReciprocalDumping''''ModelofInternationalTrade[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1983,(15):313-320.

第4篇

论文关键词:科技创新 贸易利益 改善

当前美国经济是一种基于创新的成长模式,创新是美国经济增长和贸易竞争力提升的关键。从某种程度上讲,强大的创新能力是美国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和贸易竞争力提升的基础。因此,研究科技创新与美国贸易利益的改善对我国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美国科技创新体系与贸易竞争力的互动

(一)利用科技、经济全球化的激励功能促进创新 科技全球化意味着技术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规模跨越国界进行转移,科技发展的相关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科技能力中越来越多的部分跨越国界成为全球性的系统,各国的科技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强,并形成科技创新的全球性体系,美国以其强大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全球性的科技创新活动,在控制科技创新体系中最大限度的获得科技创新所带来的利益,并通过控制技术标准来获得利益,在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命科学和制药、新材料等技术领域成为全球技术标准的制定者,刺激企业的科技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世界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使科技创新收益递增,同时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进行创新,使科技创新成本递减。在科技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激励下,美国科技创新成果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不断涌现,引领美国经济快速向前发展。美国公司面临前所未有的广阔市场,使拥有技术优势的企业能更加充分享受规模经济的收益,能通过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转移来延长企业所拥有的技术生命周期,创新活动变得更加有利可图;通过全球性的生产网络分工,实现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的分离,并通过相关外包形式来实现整个生产链成本最低化,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高效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美国强大的创新能力形成第一要素就是巨额而且稳定增长的创新投入,且在投入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倾斜性,并以市场收益和长远发展作为检验科技投入效率的依据。美国作为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在成熟的市场体制下从事创新活动,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存在,必须分析创新技术的前景和市场潜力上的成功率和效率,并借助完善的科技产品市场和金融市场来创造出高质量的应用性创新成果。为了弥补市场创新体系的不足,美国联邦政府的研发经费投入对创新起着重要作用(见表1)。

(三)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科技创新的持续性 美国已经形成一个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完整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主要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促进美国技术转移和扩散的相关立法,另一个是保护技术专利的相关立法,美国促进创新的法律体系较好的处理了两者之间的平衡,使其各自对创新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保障了美国强大的创新能力的持续发展。在完备法律制度基础上,借助于美国完善的金融市场和财政政策搭配,并充分利用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国家。 在保障强大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上,美国以其巨大的国内市场吸引力形成其他国家对美国市场的依赖,通过输出高附加值的高科技商品来换回低附加值的普通商品,虽然在表面上形成贸易逆差,但实际上促进了美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改善了美国的贸易条件,使美国能以更少的实际支出来换取更多的收益(见表2)。 科技创新推动下的美国贸易利益改善

(一)政府利益分析

美国通过巨额进口,大量吸收他国廉价商品和服务,这不仅有利于美国在国内保持低通胀水平,并使全球经济对美国的依赖性加强,奠定了美国谋求全球经济霸权的基础,凭借这种市场需求强度的不对称(见图1),美国不仅可以强有力地影响其他国家的经济结构和生产经营方向,还能有效地干预他国的政治决策和制度安排,进而谋求最大的国际经济政治利益,强大的经济实力成为美国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增强美国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主导力量,强有力的维护自身在国 际经济竞争中的利益。 利用科技创新形成的专利优势,通过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的对外延伸来形成对其竞争对手的制约,获得贸易上的超绝对优势利益。美国通过科技创新获得知识产权和专利上的绝对优势地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年平均专利申请数为20世纪80年代的84倍,专利申请数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幅度增加表明这一时期创新成果增多,出现创新“集群”。为了防止其他竞争对手的崛起威胁到美国的地位,美国借口国家军事经济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来阻止技术出口,通过技术制约他国产业竞争力的提升,达到美国长期垄断某些产业的目的,在国际市场上来获得超绝对优势;同时年年对他国进行知识产权的审查,并动辄利用337条款和特殊301条款对他国进行贸易惩罚,使美国长期享有行业垄断所获得的绝对优势,从而有效的维护美国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利益。

(二)产业利益主体分析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来改造传统产业和商业模式,使经济结构更加富有弹性,经济运行的平稳性增强。主导产业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决定整个产业结构的演化和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产业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是全方位的,从植入新技术改造和替代传统技术,用新技术改造和重组生产流程、作业方式,到用新技术重塑企业组织,促进传统产业加速向现代产业蜕变的进程,一大批企业重新焕发了生机,并重新获得了竞争优势,带动了经济增长方式的成功转型。 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并结合全球产业布局的调整,有效实现了贸易利益和投资利益的结合。在科技创新的主导下,全球分工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结构,在这个格局中,第一层次就是美国,以从事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为关键的高新技术的垄断,在国际分工中形成了“研究与开发——整体产品垄断——核心技术垄断”的科研开发与垄断战略,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科技创新——结构升级——经济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美国公司利用全球产业布局,形成最有利于美国的全球产业结构。

(三)个人利益分析 在科技创新的推动下,美国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并将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结合起来,推动着美国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美国家庭的财富收入出现了大幅度的增加。

美国产出的增加直接源自劳动生产率的迅速增长,科技创新使得美国放弃了传统的收入比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向了收益相对较高的高科技产业,尽管受到摩擦性失业的影响,但是,美国整个工人阶层的收入水平整体上呈现上涨的趋势(见图2),受创新产品需求市场扩大的影响,新兴高科技产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美国通过贸易将劳动者的生产率上升所带来效益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作为一个整体将科技创新的好处发挥出来,在贸易等式的一边,劳动密集型进口增加—及其对国内生产者产生的竞争压力,降低了成本,使得美国消费者和使用进口投入品的厂商在许多商品和服务上有了更多的选择。在贸易等式的另外一边,出口增加了美国最有效率和竞争力的部门的总产出,极大的扩展了规模经济,并使得这些部门的美国工人实际工资高于国内平均水平的15%-20%。

结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充分利用世界经济发展的机遇来有效激励科技创新。应有效抓住不同时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将科技创新与经济结构变动结合在一起,将市场的拓展和利润的提高作为科技创新的动力,将科技创新的利润边界从国内扩展到国外,充分利用科技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进一步降低科技创新的成本,使得科技创新成果源源不断涌现出来。因此,应该遵循科技发展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将科技创新放在提升国际经济竞争力的基础上来考虑,建立起有效促进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实现贸易利益的持续改善,因此,建立长效创新体系是改善一国贸易利益的根本。

创新主体多元化。要出现源源不断的创新性成果需要建立多元的创新主体,创新不仅是企业的行为,也是政府的行为,更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动员更广泛的力量来参与科技创新,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倡导创新的意识和观念,使得创新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充分利用对外贸易来促进创新。

通过科技创新来提高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利用贸易手段来提升科技创新的成果,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拓展的世界市场,在世界市场上来进一步拓展贸易利益源,通过国际性贸 易将科技创新成果的最大化,以市场为基础,以创新性新产品为武器,通过贸易投资一体化战略来实现科技创新与贸易利益改善的结合,通过在不同的细分市场上来获得贸易利益,形成依托市场的科技创新与贸易利益改善体系。

第5篇

【作者】张二震,1953年生,南京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主任,经济学教授。

得自国际贸易的利益大致可分为两类:国际贸易的静态利益和国际贸易的动态利益。所谓静态利益,是指开展贸易后,贸易双方所获得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它表现为资源总量不增加、生产技术条件没有改进的前提下,通过贸易分工而实现的实际福利的增长。所谓动态利益,是指开展贸易后,对贸易双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间接的积极影响。静态利益偏重于一国通过贸易所获得的消费方面的好处(当然,这种好处与分工后生产力的提高有关),而动态利益则注重于开展贸易后对生产的刺激作用以及对社会生活的其他诸方面的积极影响。如果说,静态利益是直接的贸易利益,那么,动态利益就是贸易带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利益。本文拟就国际贸易的发展利益以及贸易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机制和条件等问题,作一深入分析。

一、国际贸易发展利益理论的演变

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为自古典学派以来的历代经济学家所重视。他们常常是自由贸易的热烈拥护者,极力宣扬扩大国际贸易的优越性。在他们的著作中,不仅令人信服地论证了贸易的静态利益,而且还包含有丰富的关于国际贸易动态利益(亦即发展利益)的思想。最早涉及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的问题的,应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提出的动态生产率理论和“剩余产品出口”(VentforSurplus)模型,对以后的理论发展有重要影响。斯密认为,分工的发展是促进生产率长期增长的主要因素,而分工的程度则受到市场范围的强烈制约。对外贸易是市场范围扩展的显著标志,因而对外贸易的扩大必然能够促进分工的深化和生产率的提高,加速经济增长。斯密的这些论述包含了国际贸易具有带动经济增长作用的最初思想。斯密的“剩余产品出口”理论更是着眼于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他首先假定一国在开展国际贸易之前,存在着闲置的土地和劳动力,这些多余的资源可以用来生产剩余产品以供出口,这样贸易就为本国的剩余产品提供了“出路”。他写道,对外贸易可以“给国内消费不了的那一部分劳动成果开拓一个比较广阔的市场。这就可以鼓励它们去改进劳动生产力,竭力增加它们的年产物,从而增加社会的真实财富与收入”。[(1)]这种剩余产品的生产不需要从其他部门转移资源,也不必减少其他国内经济活动,因而出口所带来的收益及换回的本国需求的产品,也没有机会成本,因而必然促进该国的经济增长。需要说明的是,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是以国内充分就业和一般均衡为前提的,因此,出口部门的扩张是通过从进口替代部门转移资源来实现的,涉及进口替代部门缩减,就这一点而言,并不必然得出经济总量同时增长的结论。因此,“剩余产品出口”理论可与比较成本说互补。

李嘉图创立的比较成本理论,论证了贸易静态利益的基础。实际上,在他的著作中,也包含着国际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思想。他认为,对外贸易是实现英国工业化和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手段。他指出,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是资本积累。随着人口的增加,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会因土地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而逐渐昂贵,工资(劳动力的价格)也将随之上涨。在商品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工资上涨将使利润下降,从而妨碍资本积累。通过对外贸易,如果能够从外国获得较便宜的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原料,就会阻止在本国发生作用的土地收益递减倾向,促使经济增长。总之,李嘉图认为,通过进口廉价初级产品,阻止土地收益递减、工资上涨和利润下降倾向,就可保证资本积累和经济增长。[(2)]

较为系统地论述贸易的发展利益的古典经济学家,是英国的约翰·穆勒。他关于贸易对经济发展贡献的论述给后来的经济学家很大的启发。他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贸易利益和发展利益。他认为,国际贸易具有两种利益,一种是直接利益,另一种是间接利益。直接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国际分工,使生产资源向效率较高的部门转移,从而提高产量和实际收入;二是通过贸易可以得到本国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该国经济活动持续进行所必需或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料。间接利益则表现在,通过贸易分工推动国内生产过程的创新的改良,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产品进口造成新的需求,刺激储蓄的增加,加速资本积累,等等。穆勒这样写道:“市场的扩张使生产加工过程趋于改善,一个为比本国更大的市场进行生产的国家能够引入更为广泛的劳动分工,能够提高机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也更可能进行生产过程的创新和改良”。“开放了贸易,通过使人们熟悉新鲜事物,有时可以使一个原先因缺乏精力和雄心壮志而造成资源开发不良的国家经历一次工业革命,驱使那些原来满足于微不足道的舒适和惰散的人更为勤奋的劳动,以满足他们新的偏好,以致鼓励了储蓄,提高了资本的积累。”穆勒还指出,贸易通过下列途径推动不发达国家的发展:“外国工艺技术的引进,提高了资本的收益率;外国资本的引进使生产的增长不仅仅依赖于本国居民的节约和精打细算,并且为本国居民提供了激励性的示范,向人们传输了新的观念。”[(3)]约翰·穆勒的这些精辟论述对后来发展经济学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启发人们从新的角度来认识贸易利益问题。(3)出口也使得一国得到规模经济的利益。国内市场加上国外市场比起单独的狭小的国内市场就能容纳得下大规模的生产。

(4)世界市场上的竞争会给一国的出口工业造成压力,以降低成本,改良出口产品的质量,并淘汰那些效率低下的出口工业。

(5)一个日益发展的出口部门还会鼓励国内外的投资,并刺激加工工业或附属工业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部门的发展,并促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引进。[(4)]

澳大利亚国际经济学家马克斯·科登提出了贸易对经济增长率影响的理论。他的理论的主要特点是,将对外贸易与宏观经济变量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并且特别强调外贸易对生产要素供给量的影响和对劳动生产率的作用。科登认为一国进行对外贸易,对宏观经济将产生以下5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收入效应,即通过贸易,提高了收入水平,贸易的静态利益转化为国民收入总量的增加。

第二,资本积累效应,当派生于贸易利益的一部分收入增加额被用于投资时,该国的资本积累就会增加。

第三,替代效应。如果投资品是进口含量较大的产品,则由于贸易的开展,会使投资品对消费品的相对价格下降,这将导致投资对消费的比率提高。因为投资成本的下降,人们更多地将收入用于投资了。投资率的提高无疑会带动经济增长率的上升。

第四,收入分配效应。贸易的发生将会使收入转向出口生产大量使用的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的报酬大大提高。如果各个生产部门或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储蓄倾向是不同的话,则这种收入分配的变化又会影响储蓄率的高低。例如,当收入更多地分配于储蓄倾向较高的部门或要素所有者,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储蓄率就会提高,因而提高了资本积累率。

第五,要素加权效应。假定生产要素的劳动生产率增长不一致,那么产出的增长率就可视为各种生产要素增长率的加权平均数。当出口扩大,并且出口生产使用的是那种增长更快的生产要素时,出口生产的增长率往往会提高得更快。科登认为,所有上述效应都是累积性的,这意味着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得到强化。[(5)]

80年代中期以来,以罗默、卢卡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把创新作为推动生产率增长的核心因素。

这一理论通过对增长因素的计量分析,指出,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大部分应归功于生产率的提高。基于这一事实,新增长理论构造了一系列模型,将创新活动内生化视为有目的的研究和开发投资的结果——这一投资活动的显著特征是不仅能带来更高的利润率,而且有溢出效应和外部收益。在这里,创新是推动生产率增长的核心因素。新增长理论所揭示出的增长机制表明,如果对外贸易能够刺激一国的创新活动,便能促进该国的经济增长。显然,创新活动与对外贸易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这种联系是通过更为广阔的市场、更为频繁的信息交流和更加激烈的竞争对创新活动的刺激而实现的。可见,从新增长理论中能够引伸出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新的依据。[(6)]

以上我们极其简略地考察了关于国际贸易发展利益理论的演变。可以说,随着国际分工、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各国经济国际化的深化,人们对国际贸易作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扩展,对国际贸易带动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动态利益的认识,也更加深化了。开展国际贸易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互通有无”,亦不仅仅着眼于通过交换获取静态贸易利益,提高消费水平和增进国民福利、而更多的,是通过贸易的发展促进信息、物质、思想的交流,激发本国的创新机制,从而带动经济发展。当然,国际贸易能否对一国经济发展起现实的推动作用,这要取决于一系列内外部条件。稍后我们将作更深入的分析。

二、国际贸易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机制

国际贸易具有促进一国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提高收入水平的重要作用,我们称之为贸易的发展利益或动态利益,已为理论研究和经济生活实际所证明。但贸易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机制是什么?贸易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带动经济发展?上面介绍的关于国际贸易发展利益的各种观点中虽都有所涉及,但都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下面试作些归纳性分析。概括说来,国际贸易促进一国经济发展,是通过下述这些机制的作用而实现的。

1.开展国际贸易,必然使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刺激企业素质的提高,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一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贸易,实际上就是把本国的企业纳入与外国企业的竞争之中。一方面,持续的进口产品的激烈竞争将促使本国的企业提高效率。竞争必然加速低效率的企业退出市场的过程,同时促使高效率的企业达到合理的规模,从而优化本国的市场结构,改善本国企业的实绩。即使本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仍然不得不面对国际竞争的压力,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出口企业不能不同外国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展开竞争。为了扩大在国外的市场份额,出口企业就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生产出成本低、质量好的商品去参与竞争,并不断按国际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按国际标准生产,按国际营销惯例办事。这无疑会刺激企业素质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率的不断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无疑是一国经济发展最本质的基础。

2.开展国际贸易,必然带来市场的扩大。国内外市场的不断开拓,无疑会有力地带动经济增长。

先看出口。出口企业往往是面对世界市场来组织生产,市场容量大,容易获得规模经济效应。所谓规模经济,是指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单位产品的成本会降低,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事实上,许多工业部门要求有适度的初始规模,具有规模经济的性质,如汽车、电冰箱、电子计算机等等,采用大规模生产的方式可以使成本降低很多。如果一国的企业在为国内消费者提供这一类商品的同时,还能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同类产品,那就不仅企业能提高赢利水平,而且国内公众也只需支付较低的价格。不仅如此,在出口贸易的带动下,一个工业部门的发展又可以带动一系列工业部门的发展,以致各种各样的从属的工业部门都建立起来。因为在经济运行中,各产业之间呈现出各种联系。所谓“联系”,是指一个部门在投入和产出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有两个方面:一是后向联系,即某个部门同向它提供投入的部门之间的联系;二是前向联系,即某个部门同吸收它的产出的部门之间的联系。如果出口产业是“联系效应”大的主导产业,就可取得很大的“乘数效果”,带动其他一系列部门的发展,从而循环反复地连续推动国民收入和就业量的增加,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再看进口。从国外引进国内没有生产的产品,往往能起到开拓国内市场,引导新产业成长的作用。由于国内仍未生产,一时无法确定新产品会有多大的市场,即在一定的价格条件下社会需求量究竟是多少。当国内进口需求很大,以致即使高关税壁垒也难以阻挡进口时,国内企业就得到了明确的生产信号,进口替代的工业由此发展起来。实践证明,进口替代是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走向工业化的第一步。这个过程就是进口商品刺激国内需求,进而导致进口替代工业部门的产生。如果条件具备,进口替代部门还能转变为出口部门。进口国外的新产品还可促进一国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

3.开展国际贸易,必然会激发企业的创新机制,推动技术进步,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从进口看,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将直接促进国内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率的提高,其作用类似于创新对增长的刺激,而且还节省了创新的成本。从出口看,出口的扩大使得创新活动所能获得的收益上升,从而反过来刺激本国企业的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带动经济增长。

4.开展国际贸易能加速资金积累,促进经济增长。一般说,国际贸易从三个方面促进一国的资金积累。一是出口部门往往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能提高积累率,从而加速发展。二是外贸的发展为引进外资提供必要的条件。一个国家的偿债能力,最终是由该国的出口能力决定的。出口越多,在国际市场上筹措资金的余地就越大。另一方面,进口往往同国家之间的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又可利用外国的资金来引进技术和设备等等。三是对进口竞争部门提供刺激。在封闭经济条件下,企业往往满足于现有的市场,积累扩大再生产的动力不足。进口市场竞争的出现,使企业产生了提高积累率的巨大压力。无论什么情况,积累总是扩大再生产、促进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5.开展国际贸易,有利于促进一国经济结构的变动。现代经济发展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经济总量的增长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而且结构优化还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主题,是推动现代经济持续增长的最重要推动力。所谓产业结构的优化或合理化,是指一二三产业之间比例协调发展以及各产业内部的结构符合社会市场需求结构,以及各产业逐步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转移。扩大对外贸易,无疑可对产业结构的调整起积极作用。一方面,由于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实现绝对平衡的增长,即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刚好符合,因此需要利用世界市场。当国内资源过剩而需求不足时,就面对国外市场组织生产;而在国内需求很大,但缺乏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时,就适当进口。另一方面,扩大对外经贸关系,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引进竞争机制,就必然要发展本国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比较优势的产业,淘汰和放弃某些不合理的产业,以优化资源配置。进出口竞争的刺激和进出口结构的不断调整,又会促进本国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和资源配置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6.开展国际贸易,必然带来人员的交流、文化的传播和思想的交换,从而对一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进步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反过来促进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对一国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示范作用和某种教育效果,在某种意义上说比物质交换带来的利益还要大,它促进人们思想的进步、思维方式的改变和观念的更新。尤其是现代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孕育出来的精神文明成果,诸如效率观念、效益观念、服务观念、冒险精神、开拓进取精神等等,对于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尤为重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抵制资本主义固有的腐朽思想侵蚀的同时,大胆吸收一切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精神文明成果,使人民逐渐摆脱封建的、小生产的以及“左”的思想的束缚,抛弃了封闭落后、小富即安、不思进取的精神包袱,大踏步走向国际贸易、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舞台,在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以崭新的面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三、国际贸易促进经济发展的条件

国际贸易促进一国经济发展的条件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内的条件,也有国际环境条件;既有微观条件,也要有宏观条件。由于各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呈现出多样化,国际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性,没有统一的模式。

首先,国际贸易能否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起带动作用,要看该国的经济主体能否采取合理的行动,能否对国际贸易作出合理的行为反应,要看该国是否具备必要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从微观主体来看,如果企业缺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那么即使面对巨大的进口竞争压力,它们也会无动于衷,不会去迎接竞争而努力提高自身的效率。即使有进口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它们也可能不去充分利用这些技术和设备以增加产量和降低成本。当然,企业更不会积极谋求扩大出口而积极从事创新活动,不会谋求最大限度的规模经济,由出口而获得的收入和剩余也将得不到最有效的利用,更谈不上实现出口增加、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从市场发育状况看,如果缺乏完备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结构,生产要素在本国不能充分自由地流动,那么由进出口所引起的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和优化配置就无从谈起。就拿出口来说,它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大小与否,取决于出口部门与国内经济其他部门在生产、技术和市场交换等各方面的联系程度,这就要求有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作为联系的“渠道”,这样,出口的增长才能通过市场这一中介向各个部门传递经济和技术的“信息”,通过出口的扩大而牵动资源的重组和优化配置,带动经济增长。如果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经济结构不合理,要素市场之间、商品市场之间、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之间的联系程度较低,即使出口形成了潜在的动力,但由于出口的增长向各经济部门传递动力的各种必要的经济和技术渠道不畅或中断,或者其他经济部门无力或无法作出积极的反应,那出口增长就无法带动经济增长,而且出口本身也会衰竭下来。另一方面,出口产品生产函数的性质对出口作用的大小也有很大关系。这是因为,使用不同投入系数、使用不同生产要素的出口产品往往具有不同的联系效果。出口产品的技术性质及其技术水平与其他部门技术水平的差异程度也被视为一个重要的变量。如果出口生产的技术水平与其他部门相差不多,或出口的扩张仅仅是外延规模的扩大,没有伴随着技术进步和创新,则其他部门从出口的发展中受益的可能就很小。其次,国际贸易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对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也是一个制约因素。开展国际贸易,会引起本国生产要素收益发生变化。从短期看,贸易会引起出口行业的产品价格上升,因而出口行业的所有生产要素都会获益;同时,进口竞争行业的产品价格下降,因而这个行业的所有生产要素都会受损。从长期看,贸易会引起生产要素在出口部门和进口竞争部门之间的重新配置,引起生产要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从而影响到生产要素的价格和收益。所谓“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概括了这种情形,即:开展贸易后,会使出口行业(价格上升行业)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报酬提高,而使进口竞争行业(价格下跌行业)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降低。如果贸易引起分配格局的变化变得十分不合理或不公正,就会涉及社会的安定,影响经济的平衡增长。这样,政府就必须采取适当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和措施,比如利用税收、补贴等等办法,使任何个人或阶层都不因对外开放而蒙受收入水平绝对下降的痛苦。进一步分析,如果出口收入的国内分配有利于对国产品具有较高消费倾向的集团,其结果就会有效地提高对国产品的需求,从而带动本国的生产和就业。当出口收入的增加集中到储蓄倾向较高的居民手中,则出口的扩大又会给其他部门的增长提供资金,提高投资水平。反之,如果有较高进口倾向的集团或对进口品消费倾向较高的居民更多地得到了出口收入,则出口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力量就受到了削弱。当然,收入分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大都是间接的,但贸易引起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则是可以肯定的。

再次,国际贸易能否持续地带动一国经济发展,还要看能否在总体上保持贸易收支的平衡。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对外贸易的基本功能是维持国民经济的总量均衡,而这一点会集中反映到进出口贸易的收支平衡上来。一方面,国民经济中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从根本上决定着一国对外贸易是出超还是入超;另一方面,贸易收支的平衡状况又制约对外贸易是否有效的帮助一国经济达到总量均衡。实践表明,贸易收支平衡是外贸增长过程中的一个中心环节,对一国的经济运行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以研究经济增长问题而著称的西方经济学家哈罗德,把对外贸易收支平衡的变动同经济增长联系在一起,曾经提出过这样的命题:一国经济增长率高于其他国家,可能形成入超倾向。这里暗含着这样的意思:如果该国不能实现开放型经济发展中的贸易收支平衡,那迟早要影响经济的长远发展。五六十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就曾经因贸易收支逆差过大,外汇储备不足,不能支持高速增长的进口而实施紧缩,放慢经济增长的步伐。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在高速经济增长时期出现一段时期的贸易收支逆差,是难免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益的。[(7)]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且短期内难以大幅度地缩小这种差距。即使发展中国家出口部门的增长速度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在一定时期内也不足以消除贸易入超的倾向。再者,发展中国家大量引进外资也会在一定时期内强化贸易入超倾向,因为外资的流入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通常会以进口的方式带进一部分投资品,使引进外资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规模扩大,而且投资引进进口需求往往不是一次性的,而是连续性的。尽管这种进口从短期看不需要支付外汇,但从长远看还是要靠出口来支付,还是会成为产生贸易入超的一个因素。一些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开办初期需大量进口关键设备、原材料等,会直接影响到短期的贸易收支平衡。

发展中国家在较长时期出现一定规模的入超,既是实行开放发展模式所必然带来的现象,又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益的。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矛盾是供给不足,保持一定的贸易入超,实际上就是利用外部资源在国内搞建设。当然,若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平衡,则会对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巨大的冲击,妨碍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入超规模不能过大。还应特别指出的是,要密切注视并具体分析产生贸易入超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进口过多的高档消费品等等而导致的贸易入超,对国民经济增长就有弊而无利。这种情况是极可能产生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外贸易的“示范效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有刺激本国人民为实现经济增长、提高消费水平而奋发努力的正面效应,另一方面,它也有刺激“消费早熟”的负面效应。在经济开放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面对发达国家消费模式的强烈引诱,常常试图在低水平生产的基础上实现高消费,导致进口过大,从而对贸易收支形成强大的压力。如果贸易收支不平衡进入了非常严重的状况,那政府就应当进行干预。最后,国际贸易能否发挥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还要看一国能否选择正确的外贸政策和外贸发展战略,并能适时地根据变化了的国内外情况调整这种政策和战略。

注释: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9页。

(2)参见[英]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五、六、七章,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3)上述引文转引自许心礼等:《西方国际贸易新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页。

(4)转引自姚曾荫主编:《国际贸易概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6页。

(5)参见许心礼等:《西方国际贸易新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0~11页。

第6篇

一,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是指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就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利担保,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就应由卖方承担。[1]

2,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在货物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专利权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还可以间接起到减少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机会。通过分配由谁来承担侵权的最终负担,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作为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第二,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抢注的;第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等,或在保护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冒用的。[3]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有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约定是很细碎繁琐的事情,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2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只要当事人运用即可,不必在此问题上花费更多的谈判成本。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制定历史。

公约的前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第52条是否有包含这样的权利,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认为没有,但是Dolle认为ULIS也扩展到了知识产权。[4]ULIS第52条题为财产权的转移,要求卖方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财产权或担保物权,不允许第三人向卖方提出任何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它没有明确描述卖方是否、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所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第三人在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德国的学者认为货物收到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就是ULIS第52条目的下的所有权瑕疵。[5]大多数的国内法律体系也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界定为对所有权瑕疵的一般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在国内法中这样严格的责任是恰当的,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一个国际文件中要求卖方在世界范围内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承担严格责任,不是那么具有说服力。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考虑到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的复杂性,这个问题就被排除在了公约之外(1976年日内瓦草约第7条(2))。在没有公约明确规定,而学者有看法各异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时,在实践中就陷于了比较混乱的状况。所以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意见都倾向于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则对此问题进行规制。在UNCITRAL第10次会议上,特别工作组于是制定了一个关于买方知识产权担保的条款,本质上对应的就是现在的第42条。[6]其目的就是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限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7]我们可以从下述的内容中看出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8]首先,通过适用地域限制;其次,通过引入要求缔约时就存在权力瑕疵的时间限制。

三,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

Ⅰ,公约不规范的。

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否是否与货物有关、在这方面有什么可适用的救济来对抗买方,买方依诚信行事能否使货物免受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这些问题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指引的准据法来决定,作为规则,此准据法多为公司注册登记地法律。存在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对于货物本身的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而言恰恰相反;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区别是在此领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大多要求“国民待遇”和统一基础保护。

Ⅱ,责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这一点可以从条款的遣词上看出,公约中并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它到底都包括什么主题呢?公约第7条指出,解释公约必须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然而这会产生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的重大特征之一是地域性,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可能不完全相同,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会相差很大。所以,此时应考察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公约,[9]如伯尔尼公约(1967)、巴黎公约(1971),TRIPS中的相关规定。公约秘书处评论(最接近权威的官方解释)提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第2条第8款。这项规定对界定公约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非常重要。考虑到公约制定的时间较早,秘书处提到了的是那时相较而言定义最广泛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由此可见公约的倾向是最大程度的放宽知识产权的外延。而现在,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作了进一步的扩大,且其与贸易相关,成员国众多,因此宜以其中的知识产权范围为基准。所以,知识产权的范围至少应该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地理原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这几个方面的主题。

2,知识产权的概念不扩展到人身权利如姓名权或肖像权。[10]此处不涉及使用一个姓名的权利,也不涉及未经照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从而引起权利人要求停止使用的权利。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将这些情况归于导致所有权瑕疵的责任。那么公约中是否将之归于第41条的责任还是对之类推适用第42条以便仅加诸于卖方一个有限的责任?后者的方式更好。知识产权因其本身就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层面的意义,所以要在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之间划一个清楚的界限本身就很困难。与第41条的第三人的属人属物的权利相反,人身权不具有具体有形的客体,人身权的功能更像知识产权。此外,两者的利益是可比的:第42条下卖方的责任有特别的限制,因为知识产权在各国间的差异很大;界定侵犯相关的人身权很难,通常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并且国与国之间的各种界限也千差万别,所以,很有可能货物上使用了某个名字在买方所在国接受这笔买卖(即不认为第三人的姓名权会干扰卖方正常的享有对货物的权利)但是在另一个国家会认为这侵犯了第三人的姓名权、与知识产权接近的所有权外的禁止使用权。所以类推适用第42条是恰当的。

(二),权利请求(claims)。

知识产权的确定存在与否不相关,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货物使用了与受保护商标相似的商标,卖方相信这不会有混淆的危险,但是受保护商标的持有人主张了权利。相似的情形可以想象也会发生在注册的外观设计和版权的情况下,假定构成责任的其他条件都满足,就剩下卖方反击第三方请求的问题了。

卖方自己的权利和权利请求不适用第42条,它与买方使用货物是否会受到第三方权利妨碍不相关。

1,不要求第三人主张他的权利,只要有第三人权利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就足以使卖方承担责任。有人或许会认为,在没有第三人诉诸它们的权利的情况下,卖方没必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因为买方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处分货物。如果一段时间后,第三方决定诉诸他的权利,买方仍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尽管如此,第三人的权利就如悬在买方头上的一把达摩利斯之剑,在未来的某天可能会落下,使得买方不敢充分处分货物,这对买方而言是商业上不能接受的。[11]此外,考虑到卖方将来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买方有可能无法行使追索权。[12]所以,第三人的权利的存在足以构成对买方处置货物的妨碍,卖方必须承担责任。

2,没有法律根据的、轻率的权利请求是否在卖方的担保范围内。一种观点认为,第42条的用语并没有要求第三人权利请求的法律正当性(如法语与西班牙语的公约版本),而只是代表了一种请求。因此,即使第三方主张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仅仅在于恶意损害买方的利益,卖方也应承担责任。

然而,秘书处评论反对这种过于宽泛的责任。考虑到第42条的宗旨是限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而不是象第41条那样强调保护买方的利益,对于这种毫无法律根据、目的仅在于贬损买方的信誉的无理请求,卖方不承担责任。以上第一种观点无疑是鼓励买方将商业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这也是有损诚实信用原则的。

如此看来,使卖方负责的条件之一似乎是要求第三方的权利请求是善意行使的。这在逻辑上似乎可行,但是在实践中,买方很难判断、举证第三人的权利请求是恶意的、没有法律根据的,这往往使得买方不知道是否应停止出售货物或使用货物以减轻侵权的程度。对于轻率的权利主张,买方有免于承担花费时间金钱抗辩的风险的利益,并且卖方常常有更有利的地位。如:(1)与专利有关的请求;(2)针对的是一个技术复杂的产品;(3)买方没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专家,例如卖方只是一个零售商,只有卖方才有能力判断权利请求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对产品有必要的充分了解来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从政策选择的角度,卖方处于对抗此种权利请求得更有利的地位,应由其负责在上述几类情况下的不分善恶意的第三人权利请求。

(三)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的时间范围。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后多长时间内对第三人根据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正如第41条一样,货物不受第三方权利妨碍的时间通常是交货的时间。如果是在卖方所在国交货,没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存在,但是在使用国有这样的权利存在,如果第三人基于一个未确定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并且他主张在交货时权利就存在。那么这也是在担保的范围内。缔约的时间仅与买方的“知道”及使用国的确定有关。第三方权利存在于缔约时的事实严格说来不是产生责任的条件,因为卖方在交货前可以通过获得第三方许可或通过一个法律程序来成功的击败它的有效性来排除妨碍货物的权利。[13]实践中各国对公约的理解和解释各个不同,因此,对卖方有利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四),有关地域问题。

1,使用地。第42条(1)(a)中对第三人的责任与对货物本身瑕疵的责任相近,因为在第35条(2)(b)下卖方也为货物不适用于特殊目的负责,前提是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特殊目的。对于第42条(1)(a)的"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中的连接词“或”应该理解成“累积性的”考虑到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转售又约定了使用,那么把“或”理解成互斥性的是毫无意义的。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提到了几个国家,那不就增大了卖方的义务了吗?但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通常包含禁止货物的转出口的条款,这就限制了卖方的责任。因此,如果卖方不能或不打算在多个国家提供担保,他可以在合同中作明确地排除。

上述担保责任仅发生在使用国是缔约时双方可预期的情况下。“预期”不必是书面明示的,虽然书面的文件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有助于举证。如果情况足以表明买卖双方通过肯定性的行动默示的考虑到了一个国家,则也视为“预期”。如果买卖双方以前有过多次交易,足以明确显示出买方的目的,那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没有必要每次都在合同中对此做出规定。[14]

2,买方所在国(第42条(1)(b))。这一国家的确定通过参照第10条,据此,买方营业地须是一个确定性的因素。缔约后买方营业地的改变不能扩展或改变卖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第42条(1)(b)和第42条(1)(a)不能同时使用。这一条款的构成模式与第35条(2)(a)(有关货物本身的瑕疵问题)相似,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时要符合货物的通常目的的要求。

3,卖方所在国。卖方所在国存在影响货物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严格来讲不产生第42条下的担保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有地域性的,买方不关心卖方所在国的情况,他仅关心自己所在国或货物目的地国的情况。当然,如果卖方所在国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导致了货物在第42条(1)(a)或(b)所指的国家受到了妨碍,就是另一回事了。例如: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某一外国的知识产权在卖方所在国被承认,或根据国际公约如《欧洲专利公约》第64条(1)或《马德里商标公约》第4条(1)被承认,如果卖方国家的权利持有者直接对卖方提讼,就会导致卖方违反他的交货义务(第30条)。

4,转运途经国。公约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内立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对途经该国的运输货物不能行使权利。此种情形下货物并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是故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假如最后的制造过程或对货物的包装是在运输途经国进行的,而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可能导致货物被没收。[15]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谁发起了这些行为。如果是买方指示卖方或由于买方自己使用货物造成侵权,则由买方负责(第80条);否则相反,因为此时货物尚未交给买方,卖方将违反他的义务(第30条)。

(五)卖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

卖方的担保限制在如果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关于“知道”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问题是“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卖方有义务对双方考虑到的国家中存在的第三人权利进行调查吗?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能不知道”给了买方一种证明卖方过错的一种选择方法,另一种观点将其解释为卖方过错的一个因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卖方严重过失的表现。这些观点都有道理,此外我们认为它还意味着一种行动,即如果一个人进行了一定的活动,他就能够“知道”。这种责任意味着卖方应对双方考虑到的货物销往的国家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买方,这也是确保双方之间履行诚信原则(公约第8条第2款)所必要的。因此,这种调查是卖方的附随义务。

1,卖方调查的附随义务。根据秘书处的评论,如果处于争议中的知识产权在目的国公布了,卖方就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假定有一个调查情况的义务,至少是在登记了的权利方面。在分析中,解释就更倾向于问题的实质,因为时常的情况是卖方了解有关货物的竞争对手,所以他可以预见可能存在的侵权。此外如果卖方的附随义务被否认,那么卖方就会总是称其不知道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公约第42条就会失去它的法律意义。

然而,一些不同意见利用公约的制定历史和公约不同的语言文本来支持否定存在这种义务的主张。西班牙文、英文、法文版本都使用了模糊的表达方法,没有施加给卖方此种特别义务,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停留在文字的表面意思上解释这个词语。固然公约第42条的目的在于限制卖方的责任(如前文所述),但主要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独立性使得卖方仅可能对特定国家存在的第三人权利作出保证,并没有否定卖方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作为货物的出售者,其相对于买方更有条件了解货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让买方对所购货物进行这方面的调查是不符和情理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处理在使用国的登记了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就减轻了卖方的调查责任。

2,卖方在何种程度上有义务进行调查?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的卖方的标准。调查的范围依赖于特定国家的知识产权的公布情况和方式、卖方的个人能力(是专业的还是小型贸易经营者)以及货物将被转售或使用的国家。

多数国家都对专利和商标进行登记,以使得公众了解到存在的无形权利。当第三人的权利被公开时,卖方的这种调查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即使卖方可以依赖于买方所提供的信息,他们也无法逃避这个义务。[16]但是,对于非登记的知识产权,例如版式设计、技术秘密,就很难合理的要求卖方去调查。因为实际上认定卖方主观上“不可能不知道”依靠的是推定的方法,即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已在合同约定的国家被公布的情况下,卖方有调查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这么做而造成所出售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他应对此负责。如果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没有被公布,卖方便无此种义务,因为即使他进行调查,也发现不了什么,因而此种情形下卖方不承担责任。

不是所有的卖方都应该承担相同的职责。如果卖方是相关国际贸易领域的大公司,它就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查清是否存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不管是哪个特定国家。相反,如果卖方只是小型对外贸易商,就不能指望他与前者承担相同的责任。[17]而且,特定的国家对卖方的这种义务也有很大影响:在与卖方所在国相邻的国家,这种调查的程度要求就比在离卖方所在国很遥远的国家要高。[18]当然,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方便了卖方进行的这种调查。特定国家离卖方所在地的远近或许不会这么重要了。然而,到目前为止,利用网络检索知识产权还未方便到足以消除这种地理位置的差别的地步。

3,告知买方的义务。不论卖方的规模大小、是哪一个特定国家,卖方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他的调查结果。如果第三人的权利是在合同签定后才产生而卖方又知道这一事实,由于双方互负合理行为的义务,卖方的信息有助于买方改变处置货物,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例如卖方可以将货物转发到一个不存在此知识产权的国家或及时取得一个恰当的许可。卖方违背此义务会导致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Ⅲ,卖方担保责任的排除。

(一)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第42条(2)(a)规定如果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时,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公约第42条(2)(a)的规定结合第42条第1款就会得出一个矛盾的解释。如果发生争议,卖方可以首先辩解说他在订约时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存在;买方可能会说专利已经公布、商标已经注册,卖方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这时可以主张,既然凭专利公布、商标登记推定卖方明知,那也应基于同样理由推定买方明知,买方比卖方更有条件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存在。根据第42条第2款a项,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就可以免则。

为了避免产生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有必要讨论一下买方的调查义务。

显然,买卖双方的调查义务不是对等的,卖方的要大于买方的。但是,如果买方有能力或更容易对约定国的知识产权情况作出估计,他就不应该从卖方的担保中获益。因此,对于买方小心谨慎就能发现的以及知名度很高的知识产权,买方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此外,如果买方缔结合同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他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合理行为的义务。[19]

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的相关的时间是缔约时,买方后来才知道不会导致此条款的卖方责任的排除,但是可以引起发出第43条(1)下的通知的期限的开始。

(二),根据买方的指示。

1,卖方责任的排除。第42条(2)(b)明确所指的是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款式或其他规格。买方给予的一般信息以及表达的愿望给卖方留有空间去实施卖方自己的决定,特别是允许卖方去选择一个替代性的、非侵权的生产方式,不能排除卖方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卖方的责任仍以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相关的权利请求为条件。另一方面,此条款的运用并不要求以买方知道遵照他的指示会导致侵权为前提。

但是,如果卖方认识到第三人权利可能会遭到侵犯,诚信原则苛以他将事实提示买方注意的义务。[20]如果他未能如此(并且假定他在缔约时知道这个权利)他就不能依第42条(2)(b)而获得责任免除。他的随后的知道并且未通知买方可能导致违反辅助义务的损害赔偿。但是如果通知之后买方仍然坚持卖方要遵从他的指示行事,卖方的责任终止。

2,卖方救济。第42条(2)(b)没有表述卖方可以以什么救济对抗买方。如果后者的指示导致了卖方在其所在国侵权,能够很容易指向CISG第61至65条,不应该援用其内国法(公约第7条(2))。[21]

买方提供技术图样等是一个附属义务,同时买方还隐含地有义务保护卖方不会因遵循其指示而受到伤害。如果卖方认识到遵循买方指令会导致侵权,他可以首先要求买方以一种避免这种侵权的方式来履行卖方的义务(第62条)并且指定一个宽展期,在此期间内买方改变其指令或者有可能的话去获得许可(第63条(1))。如果不能以一种非侵权的方式来完成货物或买方坚持要卖方遵循他的可能导致侵权的指示,买方就构成了根本违约,卖方由此而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第64条(1)(a))。期待卖方审慎地侵犯第三人权利并且因此将自己置于可能受到损害赔偿请求的地位是不合理的。但遵循买方的指令已经导致了侵权的时候,买方因违反他的附随义务而按照第74条对卖方的损失负责;卖方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责任总是第74条第二句下的一个可预见的后果。但是如果卖方意识到侵权的可能性,买方负担的损害赔偿必须根据第77条第二句相应的减少。

(三),未能发出通知。

如果买方未能根据第43条(1)发出通知,他就丧失了他由于第三方知识产权对货物造成的影响而产生的权利,除非他有根据第43条(2)或第44条的例外。

(四),免除责任条款的效力Ⅰ。

通过第6条的功能,当事人自由的决定整个或部分的排除将第42条适用于他们的合同,这种排除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根据国际私法指引的国内法的规定。(第4条(a))。但是各国法律大都有一个普遍的规则“一个人不能免除自己对因自己的过错甚或是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的责任”。因为仅在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情况下才产生责任,所以他不可能通过合同排除自己的责任。

[1]蔡四青:《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认识》,《学术探索》,2003年第6期,第47页。

[2]不能限制第三方权利人针对卖方还是买方主张权利,只能安排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并且这种安排并非无限制的,本文后面还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此处不再赘述。

[3]徐俊、朱雪忠:《论知识产权担保》,《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第35页。

[4]FritzEnderleinProfessorofLaw,Potsdam:《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under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此案法官认为对卖方调查义务的要求因卖方的规模、类型而定。

[18]JosephJ.SchwerhaIV:《WarrantiesagainstInfringementintheSaleofGoods:AComparisonofU.C.C.§2-312(3)andArticle42of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Reproducedwithpermissionfrom16MichiganJ.Int''''lL.(1995)441-483,]。

第7篇

(一)农业贸易政策

贸易政策有两个基本的方向,一是自由贸易政策,二是保护贸易政策。实施自由贸易政策能提高一国的经济效率和国民福利,因此贸易自由化是农产品贸易发展的方向及当前WTO农业谈判极力促成的目标。但是,当前的农产品贸易中最受关注的仍然是保护性贸易政策。当前,农业仍然被认为对一国的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很多发达国家都对农业部门给予了积极的政策支持。农产品贸易在贸易领域里占有基础的地位,而且,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以及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波动所造成的广泛影响,使得各国政府普遍倾向于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进行直接和持续的干预。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相对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及时、自动和具有约束力。但WTO争端机制本身的缺陷实际上却可能纵容投机行为的发生。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漫长程序和步骤使违约方有机会影响WTO的授权行为,如否决专家组的人选,降低了其他国家报复的可信性;再者,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有关国家就争端进行谈判和磋商。只有所有的谈判和磋商都失败之后才会授权方进行报复,这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程序性约束与报复的直接成本结合在一起,降低了采取报复行为的可能性。所以,争端解决机制也就难以抑制有关国家的投机行为。如果投机行为不仅不会遭到惩罚,反而可以成为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的条件,那么,投机行为事实上是得到了鼓励。

二、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以及可持续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农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如何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人觉得,应该采取下面几项措施,才能够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立足国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做好我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

我国的农产品普遍存在品种单一、品质低下等不足,根本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的需求。在当前的农业结构调整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提高农产品的品种和品质,提高其专用性和适用性,我国农产品中的畜牧产品、林果蔬菜、水海产品既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又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结构调整中可以引导农民加大对这些产品的生产力度,同时要增加产品的品种,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只有向市场提供名、优、特、新的产品才会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以较高的价格获得较高的收益。

(二)扩大出口潜力较大的农产品

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牛羊肉、水产品等。这类农产品要实施增强竞争优势,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积极扩大出口的发展战略,主攻产品质量安全、产后商品化处理和市场营销服务等关键环节,打造知名品牌,提高规模化生产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同时,确定优势农产品还要依据下面五条进行选择:

一是资源条件好。自然生态条件为该种农产品的最适宜区或适宜区,具有生产传统、生产基础和技术条件。

二是生产规模大。能够集中连片生产,农产品商品率较高,区域内商品总量在全国占有重要份额。

三是市场区位优。市场目标明确,流通渠道畅通,运销便捷,对产业发展带动力强。

四是产业化基础强。科研、生产、人才、技术、市场等方面基础条件较好,有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备创建农产品知名品牌的基础。

五是环境质量佳。具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快科技创新

农业本身是一个弱质产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很弱,由于建国后我国采取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中国的农业尤其如此。农产品的竞争力虽然以品质和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其影响因素却很广泛,如农业资源条件、宏观经济环境、农业相关政策、基础设施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诸多因素。现阶段,完全依靠我国农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是不现实的,农业需要大量来自政府和非农产业的支持。政府除了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外,还需要制定能够促进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如信贷政策、补贴政策、税收政策等,并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提供高效优质低价农产品提供硬件支撑;同时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科研院所与农业生产单位的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四)注意发展绿色食品

实际上,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农产品生产未按照IFOAM的标准进行生产,由于过多地使用了大量化肥和剧毒及高残留农药,使得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大部分指标不合格。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的提高,再继续延用过去办法进行生产,势必会使农产品过剩的更加严重,而国外质优安全的农产品必将大举进军我国市场。

(五)注意环境保护,注重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我国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也面临着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我国人多地少,农业自然资源短缺,人均耕地逐年下降,近年人均占有量由0.09公顷下降到0.08公顷。农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受污染的耕地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面积的1/5,且土地退化加重,自然灾害频繁,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农产品质量问题,跟不上市场升级转型的需要,致使销售不旺、出口不畅。面对国内外双重压力,我国现阶段必须走可持续农业的道路。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现代企业产品的开发开辟了全新的领域并展现出无限广阔的前景。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快了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变化,使得产品更加丰富多彩。因此,我国必须加大科技的投入,不断培育新的品种,利用新的技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注意新的农产品的加工技术,才能够提高我国的优势农产品的持续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安玉发,焦长丰.世界主要农产品贸易格局分析.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324.

[2]陈富桥,祁春节.美国新农业法案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影响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3,(6):80-83.

[3]程国强.农业贸易政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1321、127-140.

[4]程国强,崔卫杰.WTO新一轮农产品关税谈判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6,(24).

[5]董银果.SPS措施对猪肉贸易的影响及中国遵从方略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第8篇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有效手段。高职院校在制定考核方式时存在课程考核方式单一、不够灵活,在期末考试多采用一张期末考试试卷定成绩的方法,这种方式可以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但是不能真实的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师在考核学生的时候只注重考核结果,不注重考核的过程,学生仅仅在期末考试的时候突击背诵,不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无法培养具有较强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推进教学改革

(一)对课程内容进行整体设计,与时代、时事接轨,实施项目教学

在讲授课程的时候,教师可以到相关的专业网站搜集最新的资料作为补充,结合热点时事新闻,更新最新的数据资料。同时对国际贸易地理教学的内容进行整体设计,以项目为载体,将需掌握的知识融入项目进行训练。例如通过下面的项目设计可以将港口、海运航线、铁路运输、陆桥运输、世界的贸易格局结合在一起。

(二)丰富教学方法和手段,变学生为课堂主体

现代的学生在学习上有很多不良的学习情绪,在学习中处于被动地位。为了达到教学目标,必须改变这种现状,让学生处于主体地位,让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因此教师备课时不能单纯以教材的知识为对象,而首先要考虑学生的知识现状和现有的能力水平,精心设计调动学生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充分利用各种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变一言堂为群言堂,为学生创造一个比较多的提出问题、回答问题、讨论问题、发表见解的环境。1、地图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地图是地理教学中最重要的直观教具,是地理教学的第二语言,例如在讲解世界石油、煤炭、矿石、谷物的分布,世界各国港口分布、世界主要海峡、铁路路线、海运航线的时候,要充分利用地图,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要充分利用多媒体现代化教学手段,制作精美的多媒体课件,播放相关的视频、动画,教师采用边讲授边多媒体演示教学,实现人机交互,提高学生视觉、听觉效果,有助于学生加深理解授课知识。2、项目实训法。在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根据学生需掌握的内容设计实训项目。将学生分成小组,各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实训课题。比如在讲到矿石物流地理的时候,教师设计“绘制矿石的运输路线”实训项目。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搜集相关的材料,分析世界主要的矿石生产国和消费国,进行对比分析,得到世界主要的矿石出口国和进口国,然后在地图册上进行标注,并最终绘制世界主要的矿石运输路线,制作成PPT展示。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搜集整理资料以及团结协作的能力。3、问题化教学法。提问是开启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引导学生思考的最直接最简便的教学方法,也是教师借以接受学生反馈信息的一种有效手段。提问教学的关键在于设计问题。教师设计问题时,既要考虑提问的目的和内容,又要针对学生的心理特征,选择恰当的提问方式,以达到教与学的统一。如讲陆桥运输时,可以让学生先思考如果苏伊士运河关闭,日本大阪的货物如何运到欧洲的鹿特丹。让学生思考,学生给出不同的运输路线方案,比如可以走好望角航线,巴拿马运河航线,教师引导学生可以走海陆联运的方式,学生会想到亚欧大陆桥和北美路桥运输,教师再提出问题,让学生比较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劣。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在要尽量燃起学生这个主体的求知欲望和学习的热情,因而启发诱导应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

(三)坚持全方位和多方面考核原则,完善课程考核体系

改变传统单一的卷面考试方式,完善课程考核体系,采用多元化考核方式,不仅可以让学生掌握重要的基础知识,而且可以让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实现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位一体融合。

(四)构建课程教学资源网络平台,推动课程改革

第9篇

[论文摘要运用UML用例图较详细和确切地描述了用户的功能需求,建立系统类图,借助UML中的活动图、时序图建立起整个系统的状态流程分析,最后进行系统部署,对国际贸易文件传输建立起系统模型。

一、前言

使用计算机软件对贸易文件传递进行管理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实现无纸贸易,降低交易成本,改进企业之间的通讯,改进客户服务,缩短交易时间,加快贸易循环,加快信息、资金流动,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力。国际贸易业务中涉及46种不同的单证,连同正副本共有360份以上,要在二十多个部门间进行流传,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就势在必行。

用建模技术对国际贸易文件实现面向对象的描述方式。在具体系统功能实现之前,建立起系统模型是很必要的,这里采用具有可视化、能够柔性实现分析、设计和开发系统的统一建模语言实现系统模型构建。

二、国际贸易文件传递系统用例分析

要开发一个软件系统,首先要对软件系统的需求进行分析,深人描述目标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确定软件设计的限制和软件同其他系统元素间的接口细节,定义软件的其他有效性需求。运用UML ( United Modelling Lan-guage,统一建模语言)可以捕捉系统的功能需求、分析,提取所开发系统领域的类以及描述它们之间合作概况,在完成系统的OOA( Object一Oriented Analysis,面向对象分析)基础上,对系统进行OOD ( Object一Oriented De-sign,面向对象设计)。

UML的用例图(见图I}较详细和确切地描述了用户的功能需求,使系统责任明确到位,奠定UML对系统建模的基础,这样,其他模型图的构造和发展依赖于用例图中所描述的内容,直至系统能够实现用例图中描述的功能。采用用例图描述的文件传递管理主要包括三类用户:进口公司、出口公司、其他部门。对于系统,进口商可以向出口商发盘、发送订单和其他票据、查询信息,直接联络其他部门,海关、商检、其他出口公司、运输公司等。出口商可以接收发盘、订单、检查订单、发盘、发送订单、联络其他部门和查询等功能。

基本事件流:

1.用户输人请求传递信息。2.系统显示输人身份验证密码。3.用户输人密码。4.系统确认有效。如果无效则执行其他事件流AI。如果与主机联接有问题,则执行异常事件流EI。5.系统提示:请输人对方公司名称及代码。6.用户输人要传递信息对方公司名称及代码。

7.系统进行对方身份验证。8系统确认有效,提示按钮一确认。如无效则执行其他时间流A3。9.系统提示输人有效信息。10.系统显示正在检验信息是否标准。11.系统确认有效。如果无效则执行其他事件流A2。如果与主机联接有问题,则执行异常事件流E2。

扩展事件流:

A1;1)密码错误,请重新输人密码

2)退出,用例结束。

A2:1)文件不标准,请按照标准重新输入

2)退出,用例结束。

A3:1)用户不存在或代码错误。

2)退出,用例结束。

E1:1)系统告诉客户连接主机出现错误。

2)系统在错误日志记下错误。

3)退出,用例结束。

三、系统静态建模

在用例分析基础上,根据需求可建立起系统的数据模型,即建立系统类图,以及相关的关系和方法。在面向对象分析中,一般只考虑与问题描述域和系统功能相关的对象,针对这两部分,可以分化为以下相关类:发送的用户类、接收方、文件类等。这些类之间可以用朴素的关联关系作一简要表达。如图2为国际贸易文件传递类图,在图中每条有直接多重性关联的线上已标示出多重性,这为以后编程中提供了更好的关联参考价值,并为类在整个开发中的统一性奠定基础。

四、系统动态建模

在考察了系

统某一时刻的对象及对象之间朴素关系的静态结构后,下面要关注的是在任何时刻对象及其关系改变的情况,这些情况可以用UML的动态模型进行形象化描述,可以借助UML中的活动图、时序图(State/Ac-tivity Model)来描述,在活动图中(见图3),把每时刻的系统状态抽象成状态和事件,然后组成一个网络,侧重于描述每一类对象的动态行为。它是对某一时刻中属性特征的概括,并且每种状态间存在着迁移,迁移则表示了这类对象在何时对系统内外发生的哪些事件作出何种响应。活动设计一般是在对操作序列的顺序图细化的基础上表达。建立起系统动态数据的逻辑视图,如图4所示,以此为点,可以建立起整个系统的状态流程分析。

五、系统部署

部署图(也称配置图、布局图)显示了运行软件系统的物理硬件,以及如何将软件配置到硬件环境中。部署图的用途是显示该系统不同的组件将在何处物理地运行,以及它们将如何彼此通信。一个系统模型只有一个配置图。部署图可以清楚地描绘硬件设备的配置、通信以及在各硬设备上各种软组件和对象的配制。部署图用关联关系表示各节点之间通信路径,表示为一条实线。在连接硬件时通常关心节点之间是如何连接的,因此关联关系一般不使用名称,而是使用构造型(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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